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靖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暨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係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訴
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於主文欄
第二項誤寫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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