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90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債務人程木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