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8號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98年保險字第8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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