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部分新台幣 陸拾肆萬 陸仟玖佰壹拾玖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8年6月11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差額新台幣64萬6,919元。今聲請人經相對人通知相對人部分資產遭法院查封,爰聲請裁定准予將相對人於98年6月11日(聲請狀誤載為1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98年6月12日府勞資字第0980224360號函及所附同年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8月3日桃院永98 司執玄 字第20
057號函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98年8月24日 桃執義 98年勞費執字第00001686號函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6頁、第15頁至第17頁),應堪信其主張為真正。又上開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洵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