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告丁○○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
陳淑玲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