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99號聲請人 劉陽雲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法院裁定變更。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下稱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第8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修改內容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19日新北教社字第1100278253號函、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第8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卷第13至47頁),堪信為實。
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0條係就董事、董事長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職權,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1條係就年度資料即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送期程及編制相關事項為修正;第12條係就基金會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所為之修正或增訂;第14條則係就辨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之法令依據、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項進行修訂,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復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19日新北教社字第1100278253號函同意變更(見卷第13頁),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第1條為文字修正;第2條係就辦理目的事業之修訂;第13條為設立許可事項變更登記及備查程序、時間等節為增訂;第15、16條乃係分別增訂章程修訂日期、修正施行方法及日期,均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件:本院卷第39至46頁條文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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