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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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11月23日(嗣於99年10月21日變更設定6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9年10月21日;於102年3月15日變更設定7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年3月14日),相對人又於108年8月2日,再以上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8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分別於①108年7月24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32,000,000元(於109年4月23日、同年11月2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書)②108年9月12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72,000,000元③109年1月10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85,000,000元(於109年4月23日、同年11月2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書)為證。詎相對人自109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139,622,9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0年3月9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大安區瑞安一51152.0081/10002臺北市大安區瑞安一51-2416.0081/1000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權利範圍1605臺北市復興南路2段12巷25號瑞安段一小段51、51-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7層1層184.73平台38.421/1共有部分:瑞安段一小段607建號***317.19平方公尺***81/1000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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