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 張佳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張佳莉│中國信託商│109年2月28日│10萬7,600元│DB0000000│││││業銀行 江翠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