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康喬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