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正意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三二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正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正意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遺失物之價值,對被害人 黃文和 生活上所造成之不便,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所受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2486號被告朱正意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正意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凌晨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恆安佳昌社區內,拾獲黃文和遺失之皮包1只(內有黃文和之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駕照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7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將其中之現金15000元花用殆盡,嗣經黃文和發覺皮包遺失,報警調閱監視器面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正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文和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紙、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檢察官郭盈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