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0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振仰 債務人鴻展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宗樺 債務人葉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三零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三零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六一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九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