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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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王菽筠 被告 陳柏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440、12561、12872、14405、14837、16443、1651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