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05號
原   告  顏朝居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被   告  薛運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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