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05號
原 告 顏朝居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被 告 薛運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05號
原 告 顏朝居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被 告 薛運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