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隆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方 儷祥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求為判決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
  ○鎮○○段○○○○號,土地面積361.90平方公尺,予以分割
  ,如附圖所示。A部分歸原告陳隆南所有,所有權應有部分
  :1/1;B部分歸被告 王方儷祥 等20人所有,所有權應有部
  分:1/1;C部分歸被告 謝惠娟 所有,所有權應有部分:1/
  1;D部分歸被告 范光榮 所有,所有權應有部分:1/1」,
  又原告民國106年3月21日陳報狀檢附之共有人持份面積表
  「分割後持有別」欄亦均僅記載「單獨所有」等語,是就原
  告主張分為被告王方儷祥等20人所有部分,究係公同共有或
  分別共有不明。
二、如為分別共有,原告應提出上開被告所繼承之應繼分及權利
  範圍比例表格(註明: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各繼承人繼
  承之應繼分及計算式),並上傳電子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