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51號
原   告  黃俊喨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
被   告  魏嘉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
被   告  何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020號案件之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第3020號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
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有無理由,對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
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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