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
原   告  盧燦崧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傑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 姜姁婧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告姜
  姁婧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 王成義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所有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被告有所更動,請一併補正提出所有被告姓名資料(包含
  地址及身分證字號,如105年9月22日陳報三狀所附之陳證
  9),如未變更,即無須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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