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琬涔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7,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另須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