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艾揚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艾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艾揚前因殺人未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1月後,與前殺人未遂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01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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