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皇銑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⒊、編號⒎所載,各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如後開附表所示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⒊、編號⒎所載,經查為後開附表所示內容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瓊芳【附表】(原裁定附表所載)┌─────────────┬─────────────┬─────────────┐│編號│⒊│⒎│├─────────────┼─────────────┼─────────────┤│罪名│妨害家庭│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及│減為│有期徒刑7年6月││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間某日│100年5月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832號│100年度偵字第22647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662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2.6│101.10.31│├──┼──────────┼─────────────┼─────────────┤│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662號│102年度臺上字第1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3.13│102.3.28│├──┴──────────┼─────────────┼─────────────┤│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562號│102年度執字第4613號│└─────────────┴─────────────┴─────────────┘【附表】(更正後內容)┌─────────────┬─────────────┬─────────────┐│編號│⒊│⒎│├─────────────┼─────────────┼─────────────┤│罪名│妨害家庭│強制性交│├─────────────┼─────────────┼─────────────┤│宣告刑││││及│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年││減得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月間某日│100年5月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832號│100年度偵字第22647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662號│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2.6│101.10.31│├──┼──────────┼─────────────┼─────────────┤│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662號│102年度臺上字第1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3.13│102.3.28│├──┴──────────┼─────────────┼─────────────┤│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562號│102年度執字第46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