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51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司法院刑事廳
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9,000元,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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