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光輝
李裕吉
被 告 尤春英
被 告 周却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民國102年10月30日之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所為之送達
不合法,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102年11月25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