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王龍鎮
       許崑寶
       朱俊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龔玉鳳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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