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朴小字第10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林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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