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玖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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