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44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就民國97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
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補正,於判決確定前均得為之,經補正後,即
應視為自始無欠缺。又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
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原法院或
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
法第488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給付借款事件,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經本院
於民國97年7月16日以97年度岡簡字第447號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然原告業於97年7月11日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費用既經補正,
則前揭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有未洽,應予撤銷,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