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吳臺雄 律師
相 對 人 誼光酒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債權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份債權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花蓮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表、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無財產資料,
於民國96年度有所得5筆,共計新臺幣1,429元,堪認無資
力之事由為真實。又聲請人以相對人誼光酒泉股份有限公司
對本院97年1月13日雄院高97執全助瑞字第24號執行命令聲
明異議為由,依強制執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確認
股份債權存在之訴,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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