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75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 陸佰 元之違約
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