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參元(
因系爭房屋無課稅現值可查,依原告陳報之房屋價值為依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