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一三一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被移市警二分刑字第0九一00二0一二八號移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晚上六時十五分。
(二)地點及行為:在新竹市○○路○○○號三樓夢妮護膚坊。
(三)查獲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晚上六時十五分。
(四)查獲地點:在新竹市○○路○○○號三樓夢妮護膚坊。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證人 黃聖能 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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