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裕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裕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裕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共4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沈裕鴻因施用毒品案件,⑴、經本院於97年11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經本院於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訴字第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⑶、經本院於97年11月18日以97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⑷、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1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⑸、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0日以97年度基簡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因竊盜及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⑺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⑻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17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⑴至⑻各判決所宣告之刑,經本院於98年7月14日以以98年度聲字第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而上開⑻判決係於98年4月17日經本院判決,同年5月25日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97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590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2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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