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告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少華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林少華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林少華起訴,惟查林少華於100年12月2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則被告在原告起訴前已死亡,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駁回原告對林少華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