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兼法定代理人A被告B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魏俊明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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