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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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告乙○○
號丙○○
號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甲○○人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60萬元,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新台幣60萬元裁判費,依法免徵裁判費用,惟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60萬元,就該擴張請求新台幣1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