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7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除補充理由「被告甲○○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係因無照怕被臨檢,方從正義路右轉至142巷內等語,惟經查被告騎乘之車輛確係從車陣中轉入正義路142巷內並有危險駕車行為等情,業據證人李冠穎、 黃博彥 、 徐啟彰 、 謝善鶴 等人證述明確,被告所辯,實不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