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童淑敏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