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3樓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