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俐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俐安因懷疑告訴人 林忻蒨 與其配偶 楊凱翔 有感情糾葛,竟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以智慧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 安安 」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後,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公然以「不要臉又沒羞恥心」等語辱罵告訴人,並傳述告訴人為「 小三 」、「腳踏三條船」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俐安被訴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忻蒨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文章內容│├──┼──────┼────────┼──────────────┤│1│104年11月9日│臺北市松山區民生│你這位 忻蒨小三 如果同時被10個│││11時5分許│東路5段184號12樓│人幹應該會爽翻天,因為這是妳││││居處│的最愛…反正妳都可以一次腳踏│││││三條船了,所以10個對你來說應│││││該也只是小意思吧…我還會替你│││││擔心說一次交那麼多男朋友會不│││││會最後把自己搞到得了性病,菜│││││花就算了還醫的了,可是萬一是│││││得了愛滋病呢…目前沒救耶│├──┼──────┼────────┼──────────────┤│2│105年1月22日│同上│林忻蒨當人小三幫別人老公口交│││14時4分許││就承認,敢當小三在法院還堅持│││││說謊唷,你怎抹當別人小三跟在│││││法院差那麼多呀(並張貼告訴人│││││之照片)│├──┼──────┼────────┼──────────────┤│3│105年1月23日│同上│林忻蒨小三,你再看真的會不會│││10時許││跟你討到賠償費,像你這種那麼│││││不要臉又沒羞恥心的人絕對會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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