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榮鴻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華菊 訴訟代理人 洪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亨鑫鋼纜股份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銅鑼│100年4月20日│19,278元│AA0000000││││司 洪美娥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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