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原告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佳菁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林嘉興 被告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洪讚財 法定代理人上二人共同 王文成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英商達爾傑特科半導體有限公司(英文名:DiodesZetexSemiconductorsLimited為前專利權人ZetexSemiconducto
rsPlc更名後公司)原為新型第M321656號「低雜訊放大器及其所用單石支援積體電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權)之專利權人,嗣將系爭專利權轉讓予原告,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讓與登記,系爭專利權權利期間為96年11月1日至105年9月24日止,因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專利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經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並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申請案號:000000000NO1)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頁及卷外智慧局舉發卷宗)。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