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9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樓之16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眼鏡伍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查扣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眼鏡5支,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3年度偵字第251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
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51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眼鏡5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查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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