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3號聲請人 王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士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羅士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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