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當事人與被告國軍金門醫院、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55,
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