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晨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零點伍壹柒貳公克)及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晨鳴於民國100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租屋處3樓房間內,非法施用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月28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0.9公克,總淨重0.54公克)乙案,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85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
0年度毒偵字第3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0.9公克,總淨重0.54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晨鳴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21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3包(總毛重0.9公克,總淨重0.54公克,取樣0.0228公克【0.0103公克+0.0125公克】,驗餘淨重:0.5172公克【0.54公克-0.0228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外觀檢視並無差異隨機取樣2包檢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押物採證照片3張在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透明結晶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