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消債案件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90號聲明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聲明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2人共同代理人 蔡孟燐 相對人 莊素真 即債務人號上列債權人因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0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無擔保欠款為新台幣(下同)2,317,945元,其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約37.27%,債務人既身負欠款,倘僅清償些許債務即獲免責之利益,恐難對理財不當、奢靡浪費致衍生債務之人有所警惕,對債權人權益亦影響甚鉅,著實礙難認同。債務人更生方案主張月薪20,000元,其主張之收入是否尚未納入三節、年終獎金或加班費、工作獎金等其他可支配之所得?再查債務人當初向聲明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銀行)申請現金卡自陳任職於立鑫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年收入300,000元,平均月收入25,000元,顯見債務人目前月收入20,000元應屬債務人長期薪資平均值以下,則評估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自不能將現今月薪20,000元視為其償債之極限,否則無異是鼓勵社會大眾皆無需努力工作償還其務,僅只需於更生時尋找或製造低薪假象,待更生方案認可後再謀求或賺取高薪即可,明顯大鑽法律漏洞,對債權人而言,亦非公允。債務人係53年次出生,現年約46歲,既值壯年時期且身體健全,復無未能工作之情事,計算至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其勞動年數仍得19年,既聲請更生程序,必有高度還款決心,假以時日,並非全無清償完畢之一日。倘鈞院仍須認可其更生方案,則當建議其提高還款成數並以分階段式提高其還款金額,請鈞院衡酌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由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另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雖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表決而未可決。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查悉債務人為低收入戶,現擔任看護工作作有固定收入,每月約2萬元(依債務人提出100年1月至6月之月平均薪資為19,550元),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財產僅有保單價值預估約45,795元,其配偶名下僅汽車一輛,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864,000元,已逾其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0元。又債務人每月須負擔個人之生活必要費用,則其以每月為1期、每期9,000元清償債務,餘額充作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支出,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等情,有債務人之財產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政部臺灣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低收入戶證明、雇主出具之收據等在卷為證。本院司法事務官斟酌上情,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而於100年8月23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㈡聲明異議人雖指債務人清償成數低、債務人應提高其清償數
額及其陳報之收入是否未納入其他可支配所得數等節,惟按:債務人更生方案之清償程度並不得做為是否逕行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法院應具體審酌債務人收入及清償能力以為認定,本件債務人目前擔任看護工作,其收入乃按日計酬並由各雇請其看護之雇主以現金支付,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各雇主出具之收據影本6紙在卷可憑,是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已就其實際具領之看護費用收入據實陳報,並無聲明人所稱尚有其他可支配收入未列入之情事;又債務人目前收入雖低於其前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時自陳之收入,惟債務人為53年出生,屬中高齡二度就業人口,其所能覓得之工作機會本屬有限,工作收入自難與青壯年相比,聲明異議人復未能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債務人有製造低薪假象之情事,前開主張自難遽採。本件依債務人100年1月至6月平均收入為19,550元之所得現況,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9,000元,並以餘款負擔其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堪認定。㈢綜上,本院依債務人之現況,認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此外,本件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或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故,本院司法事務官逕依同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予以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酌定其生活限制,經核並無不合。此外,聲明異議人既未能具體指出債務人有何本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之事由,而空泛指稱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額度,實非可採。從而,聲明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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