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100年8月4日辯論終結原告 馬孟輝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奇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466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案號:00000000N01)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案外人 吳文勝 前於民國92年5月9日以「應用於交流電源之無刷直流馬達」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 吳君旋 於92年5月30日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另一案外人為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548號專利證書。嗣為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2月2日經申准讓與專利權予參加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維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間,原告於98年2月6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參加人之前手維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年7月22日經申准讓與專利權予參加人。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7月6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9204688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月23日經訴字第099060466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㈠依系爭專利核准當時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證據2
至5之組合確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1.原處分理由㈥及原決定第3頁第15行以下,已審認「證據3至5為網頁資料,關係人未爭執是否為真正,因此推定為真正」。再由原決定理由對於證據3至5的說明可知,證據3至5確實揭示有關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結構,且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原證
2第8頁)。證據2為一種「無刷永久磁鐵馬達用之高效率電源及控制裝置」,與系爭專利同樣屬於一種無刷馬達的控制電路,因此,兩案發明(創作)名稱雖略有差異,但在電學及實用的角度上,兩案改良之物品及技術領域皆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所界定「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整流器32,及濾波器33」等技術特徵,確實已揭露於證據2之圖10及相關說明中。此外,證據2之電容器110同樣是連接在一交流電源101以及一整流器105之間,且該電容器10的作用亦可對該交流電源101進行「降壓及限流」,其功效等同於系爭專利該獨立項所界定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的主要功效,將「該交流電源之電壓降低至適用於無刷直流馬達之交流電壓(意即證據2所述之降壓),同時當該無刷直流馬達4卡死或鎖住時,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能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導致該轉換電路3僅被供應較少的電流至該無刷直流馬達4(意即證據2所述之限流),使其不會有燒毀之虞」。故熟習電路設計者皆知,證據2之電容器11
0和系爭專利之電容器31於實質上係屬於相同且等效之電路元件。
2.另外,證據3至5係透過歷史網頁查詢網站(網址:http://web.archive.org/web),以查詢網際網路上某一網頁之不同版本的確切出版日期(西元1996年至今)而提出之歷史網頁資料,說明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之規格、特性及功效,藉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由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之技術特徵,確屬熟習該項技術者所周知、慣用者之事實。於證據3中已明確揭露「薄膜電容器又有一種製造法,叫做金屬化薄膜(MetalizedFilm),其製法是在塑膠薄膜上以真空蒸鍍上一層很薄的金屬以做為電極」、「例如常見的MPP電容,就是金屬化聚丙烯電容器的代稱,而MPE則是金屬化聚乙酯電容的代稱」、「金屬化薄膜電容器所使用的薄膜有聚乙酯、聚丙烯、聚碳酸酯等,除了捲繞型之外,也有疊層型」。再者,證據4第8、9頁同樣揭露「金屬化聚乙酯膜電容器、金屬化聚丙烯膜電容器」等技術特徵;又證據5再揭露複合塑膠電容(即Polyestor&polypropyleneFilmCapacitor,複合塑膠薄膜電容)是以聚乙酯膜與聚丙烯膜為誘導體。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不僅係屬於證據2所揭示電容器110之範圍,且於證據
3至5佐證下確實足以證明,所謂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確實是眾多已知電容器中的一種,並非系爭專利首創,所達成之功效僅是「金屬薄膜電容器」原來的功效而已,亦即,該項已知電子零件的置換不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亦可從證據2至5之技術組合中預期,並無法「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即可判斷該新型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基於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確實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而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結構其實和證據2相同,與將已往的鎢絲燈泡置換成LED燈有何創作性之差別在於:電容器形式的不同,而由證據3至5的揭示可知,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已是一種廣為業者周知的產品,其產生的功效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周知,因此,系爭專利僅以一個比較新的電容器來置換傳統電容器,前述創作與將鎢絲燈替換成LED燈的情況並無區別。
4.據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必要元件不僅已揭露於證據2中,其具體界定該電容器31是由聚乙酯膜與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之「金屬化薄膜」的構造手段,只是將證據2的一般電容器120置換成已知的金屬薄膜電容器而已,前述元件的置換不僅為電路設計者所周知,所達成之功效更僅是「金屬薄膜電容器」原來的功效而已,證據2至5之組合確實可達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欲達到之降壓限流、交/直流轉換,以及濾波整形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僅必要技術特徵早已被揭露,亦未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為典型的置換新型應無可議。依系爭專利核准當時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證據2至
5之組合確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㈡依系爭專利核准當時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證據2
及證據6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1.由證據6之說明書第5欄第49至52行之譯文可知,「該電容器係由一層0.32毫米之鋁金屬化聚丙烯膜及一層具有黏性之聚乙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此結構明顯是與系爭專利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之特徵結構完全相同。據此,在特徵結構完全相同之前提下,證據6所揭露之電容器亦可達成與系爭專利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相同的功效,再由證據6說明書所載內容可知,在系爭專利申請之前,所謂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已經是一種已知的電子零件,系爭專利只是將證據2的電容器110置換成已知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而已。
2.綜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新型確實是屬於專利審查基準第2-2-19頁所稱的「構成要件置換之新型」,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證據2及6之技術內容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而不具進步性。
㈢依進步性判斷原則,證據2至5或證據2及6之組合亦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依附於第1項,進一步界定「該整流器32係屬橋式整流器」,並於說明書第14頁第12行說明該整流器105為一全波橋式整流器。而於證據2第10、12圖所示之電路結構中,能夠清楚看出該整流器105為一橋式整流器,因此在兩者同為橋式整流器的前提下,證據2所載之橋式整流器105,理應與系爭專利以橋式整流器作為實施手段之整流器32具有完全相同之功效,且橋式整流器為相當普遍之交、直流轉換電路結構,依據經驗法則而言,其主要作用為單純的交、直流轉換,不具其他無法預期之功效。職是,證據2至5或證據2及6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確實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依附於第1項,進一步界定「該濾波器33係屬一電容器」,而於證據2之圖10及圖12中,已清楚揭露與濾波器具有相同功能的該電容器120,因此,在兩者具有完全相同之特徵結構的前提下,加上以電容器作為濾波元件為相當普遍之技術,證據2所載之電容器120,理應與系爭專利之濾波器33具有相同之功效,並為熟悉此項技術者依據證據2至5或者證據2及6所載內容所能輕易推知且未能增進功效,確實違反核准當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依附於第1項,進一步界定「該濾波器33連接至馬達之驅動電路」,而引證2之圖10中同樣可看出該整流器105係連接於該馬達1之驅動電路,確實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濾波器33連接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技術特徵,因此,此部份之技術特徵應為熟習此項技術者,依據證據2至5或者證據2及6之組合所載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該附屬項亦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之美國相應申請案(10/448,391)已被美國專利商標
局核駁,該美國相應案請求項與系爭專利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完全一致。具體核駁理由為:以證據7及證據8分別用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1、2,及4至6項不具新穎性;以證據7與證據9之組合,或證據8與證據
9之組合用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以證據7與即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8與證據6之組合用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此一核駁意見經申請人放棄答辯後即駁回專利申請確定在案。㈤證據7與系爭專利之比對如下:
1.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金屬薄膜電容器、交流電源、整流器,及濾波器等元件以及彼此之間的連結關係,相當於證據7所揭露之金屬薄膜電容器(216)、交流電源(202)、整流器(230),及濾波器(258/260),且確實見於圖3以及第4欄第24至46行的說明中。
2.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電容器為聚乙酯膜,此特徵已揭露於證據7第6欄38至42行(250voltmetaliz
edpolyestercapacitor216)的說明中。
3.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整流器屬於橋式整流器,此特徵已揭露於證據7第4欄第43至45行(2ampdio
debridgerectifier230)的說明中。
4.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界定濾波器屬於一電容器,此特徵已揭露於證據7圖3及第4欄第57行(…ofthe
outputfiltercapacitor260)的說明中。
5.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界定濾波器電連接於一無刷直流馬達,此特徵已揭露於證據7圖3及摘要第2至3行(…forpoweringaDCbrushlessmotor)的說明中。㈥證據8與系爭專利之比對如下:
1.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金屬薄膜電容器、交流電源、整流器,及濾波器等元件以及彼此之間的連結關係,相當於證據8所揭露之金屬薄膜電容器(522)、交流電源(512)、整流器(502),及濾波器(532),且確實見於第9欄第8至20行的說明中。
2.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電容器為聚乙酯膜,此特徵已揭露於證據8第9欄第8行(250Vmetalizedpolyesterfilmcapacitor522)的說明中。
3.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整流器屬於橋式整流器,此特徵已揭露於證據8第9欄第13至14行(eachrectificationcircuit502,508hastwodiodes526,524,
and530,528…)的說明中。
4.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界定濾波器屬於一電容器,此特徵已揭露於證據8第9欄19至20行(Thefilterci
rcuit503includesa100uF,50Valuminumelectroly
ticfiltercapacitor532)的說明中。
5.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界定濾波器電連接於一無刷直流馬達,於證據8第1欄第40至46行已教示無刷直流馬達可應用於冷藏設備的壓縮機,而使此特徵被揭露。
㈦系爭專利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界定金屬化薄膜電容器
為金屬化聚丙烯薄膜電容器,而於US0000000(證據9)圖1B(編號3)及第13欄67行至14欄第2行已揭露此特徵(Capacitor2and3willtypicallybepolypropyleneormetalized-polypropylenefilmcapacitors…),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相較於證據7與證據9之組合不具進步性。同理,該申請專利範圍相較於證據8與證據9之組合亦不具進步性。㈧系爭專利申請修正前專利範圍第7項界定金屬化薄膜電容器
為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捲繞而成,而於證據6第5欄第49至53行已揭露此特徵(Capacitors…….andwoundwithaluminum-metallized0.32milpolypropylenefilm,werewrappedinadhesive-backedpolyestertape…),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相較於證據7與證據6之組合不具進步性。
同理,該申請專利範圍相較於證據8與證據6之組合亦不具進步性。
㈨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係以修正前第7項技術
特徵併入故等同於修正前第7項之範圍,而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附屬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則對應修正前第4至6項之技術特徵,是以組合證據6、7或組合證據6、8皆可證明系爭專利修正後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此外,由於證據
7、8皆揭示系爭專利相關技術於無刷直流馬達之應用,故亦間接證實證據2、證據6確具有組合動機無誤。
㈩綜上所陳,系爭專利修正前之相對應美國申請案的所有申請
專利範圍均不具可專利性而被核駁,因此即使系爭專利進行修正而將部分申請專利範圍併入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仍然無法改變其不具進步性之事實已如上述。是故,系爭專利修正後各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新型整體,顯然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案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者,不符合進步性之專利要件。
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就第000000000號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案號:00000000N01)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三、被告之主張:㈠89年元月出版之專利審查基準之第2-2-18頁只提到「組合所
需之文獻為不同的文獻者,其數量愈多,通常視為非能輕易完成」、「文獻之技術內容屬於非類似、非接近或無關的技術領域者,則其組合,通常視為非能輕易完成」、「組合二件或二件以上之文獻內容後,與申請專利發明之必要的技術內容,在本質上無法相切合時,則此等文獻之組合,通常視為非能輕易完成」,雖然沒有清楚記載「組合動機」的文字,原處分就「無任何組合動機」之審定,事實上「動機」一詞業已清楚涵蓋系爭專利創作目的,以及所欲達成功效,顯然與舉發證據的不同,試問「動機」不同的前提下,根據經驗法則,系爭專利與證據之創作目的,以及所欲達成功效,實難稱相同,故原處分與核准當時之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之法意難稱不相符之處,起訴理由不足採信。
㈡原處分㈥及㈧,已清楚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金
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與舉發理由所提證據相比較,起訴理由訴稱原處分僅將「發明目的」納入比對進步性,核屬誤解,起訴理由不足採信。
㈢證據2電容器110之限流功效充其量只能相當於系爭專利所
載先前技術第1圖電阻12與第2圖電容14,難稱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2段「一旦該無刷直流馬達4卡死或鎖死,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導致該轉換電路3僅被供應較少的電流至無刷直流馬達4,因此無刷直流馬達4及其元件不會燒燬」之功效相同。再查證據4第8、9頁之說明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2段「一旦該無刷直流馬達4卡死或鎖死,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導致該轉換電路3僅被供應較少的電流至無刷直流馬達4,因此無刷直流馬達4及其元件不會燒燬」亦不相同,起訴理由不足採信。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
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之轉換電路的技術特徵欲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
2段「一旦該無刷直流馬達4卡死或鎖死,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導致該轉換電路3僅被供應較少的電流至無刷直流馬達4,因此無刷直流馬達4及其元件不會燒燬」之功效,系爭專利與證據2、6組合之創作目的,以及所欲達成功效明顯不相同,起訴理由不足採信。
㈤原告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證據7、8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US0000000所揭露之金屬薄膜電容器(216)於電路中作用僅為濾波器(參照證據7第4欄第34行inputfiltercapacitor216),雖證據6教示電容器的構成由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但證據6、7均未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之轉換電路的技術特徵,在沒任何組合動機的情況下,系爭專利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乃兼具聚乙酯及聚丙烯電容器非證據6、7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6、7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不具進步性。
2.US0000000(證據8)所揭露之金屬聚乙酯膜電容器522於電路中作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第2圖電容14,或者相當證據2第10圖的電容器110係作用為一種無損耗的阻抗並容許馬達控制器的低電壓操作(參照證據2第14頁倒數第12行起),易言之證據8第9欄第11行僅揭示電容器522為一種無損耗的阻抗元件,該無損耗的阻抗元件於電路分析中只存在無效功率,雖證據6教示電容器的構成由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但證據6、8均未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之轉換電路的技術特徵,在沒任何組合動機的情況下,系爭專利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乃兼具聚乙酯及聚丙烯電容器非證據6、8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6、8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㈥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主張:㈠證據2、3、4、5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依據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3圖所揭示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交流電源、整流器及濾波器彼此結構之連接關係,與證據2第10圖及說明書第14頁第10行至第15頁第2行揭示「交流電源
101一端(即端點102)係連接電容器110一端,一保險絲
111係被連接該電容器110的另一端與整流器105的端點10
4,該整流器150的輸出側115與116係在連接點113與11
4上被連接至電容器120上」之連接關係明顯存有差異,且證據2所揭示之電容器110係作為一種無損耗之阻抗並容許馬達控制器之低電壓操作(證據2說明書第14頁第14行),此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2段所載「一旦該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死,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導致該轉換電路僅被供應較少的電流至無刷直流馬達,因此無刷直流馬達及其元件不會燒燬」之功效亦不相同;另證據3至4僅教示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之特性、種類、規範、製造方法及金屬化聚乙酯膜電容之主要用途;證據5則僅教示複合塑膠電容之特性係用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作為誘電體。
2.是故證據2至5均未明確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轉換電路之技術特徵,故在無任何組合動機之情況下,系爭專利顯非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至5組合之技術手段即能輕易完成,原告援引上開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顯不足採。
㈡證據2組合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參閱證據2之第10圖及說明書第14頁第14行所載「電容器11
0係作用為馬達控制器一種無損耗阻抗。其次,電容器可以幫助顯著地減低輸入電壓…。電容器亦可在馬達操作的所有情況之中限制流至控制器的電流…」可知,證據2之電容器
110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第2圖中的電容14;另證據6雖教示電容器之構成係由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捲繞包覆而成,惟證據2、6均未明確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轉換電路之技術特徵及系爭專利所達成「一旦該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死,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導致該轉換電路僅被供應較少的電流至無刷直流馬達,因此無刷直流馬達及其元件不會燒燬」功效,故在無任何組合動機之情況下,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與6組合之技術手段非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故原告執此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亦無理由。
㈢證據6組合證據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依據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3圖所示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交流電源、整流器及濾波器彼此結構之連接關係,均與證據7之第3圖及說明書第4欄第39行揭示「電感器214之第一端連接保險絲208之第二端220,並該電感器214之第二端22
2係分別連接TVS218之陰極、輸入濾波電容器216之第一端
226及二極體橋式整流器230之第一AC輸入端228;該交流電源末端206係連接該TVS218之陽極、輸入濾波電容器216之第二端234及二極體橋式整流器230之第二AC輸入端236。」之連接關係具有明顯差異,故由上述整體結構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所使用之各元件,在結構上以及彼此之連接關係上,與證據7完全不同。
2.再者,證據7揭示之金屬薄膜電容器216於電路中作用僅為「濾波器」(見證據7第4欄第34行inputfiltercapacitor216),雖證據6教示電容器之構成係由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捲繞包覆而成,惟證據6、7均未明確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轉換電路之技術特徵,是在無任何組合動機的情況下,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6、7組合之技術手段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故組合證據6、7顯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6組合證據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8揭示之金屬聚乙酯膜電容器522於整體電路中之作用即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第2圖中的電容14,或者相當證據2第10圖的電容器110係作用為一種無損耗之阻抗並容許馬達控制器之低電壓操作(證據2第14頁倒數第12行),更詳言之,參閱證據8第9欄第11行已明確揭示電容器52
2為一種無損耗的阻抗元件,顯見該無損耗的阻抗元件於電路分析中只存在無效功率,相較於系爭專利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於說明書第8頁第6行及第9頁第5行所教示內容中的技術手段及功效顯然完全不同,故雖證據6教示電容器之構成係由聚乙酯膜及聚丙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惟證據6、8同未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轉換電路之技術特徵,故在無任何組合動機之情況下,系爭專利顯非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6、8組合之技術手段所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確具有進步性,亦符合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之爭點:㈠證據2至5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㈡證據2與6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㈢證據6與7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㈣證據6與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2年5月9日,經被告審查後,於93年3月9
日核准審定准予專利,是以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對於獲准專利權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至第99條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首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首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關於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查原告於舉發階段所提證據為:證據2至5之組合、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嗣於向本院起訴後提出: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查上開證據6與7之組合、證據6與8之組合作為證明系爭專利具有撤銷理由之舉發證據,核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所稱之「新證據」,基於發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所欲達成一次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㈡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係一種應用於交流電源之無刷直流馬達4,該馬達
4包含一轉換電路3。該轉換電路3包含一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一整流器32及一濾波器33。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串接至該整流器32及濾波器33。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用以提供適當之交流電壓用於無刷直流馬達4,該整流器32則將該交流電壓轉換成直流電壓,該直流電壓再通過該濾波器33整形,以便供應至該馬達4之驅動電路。(相關圖示詳如附件一)。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為直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
㈢證據2為85年4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0號「無刷永
久磁鐵馬達用之高效率電源及控制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5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相關圖示詳如附件二)。證據3為90年12月16日於網址http://web.archive.org/webb/00000000000000/http://www.chiefcon.com/characteristic.htm公開之網頁資料,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5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為90年3月4日於網址http://web.ararchive.org/web/00000000000000/htt
p://www.diyzonezone.net/audiotechnique/46_capacitor.htm公開之網頁資料,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5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5為92年2月11日於網址http://web.archive.org/web/00000000000000/http://www.taiyang.com.tw/Chinese/lp-index.html公開之網頁資料,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5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6為西元1982年2月23日公告之美國第4,317,158號「ACCAPACITO
R」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5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7為西元1997年
2月25日公告之美國第5,606,232號「DCONLINEACBRUSHLESSMOTOR」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5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相關圖示詳如附件三)。證據8為西元2000年1月11日公告之美國第6,014,325號「CONTROLLEDDCPOWERSUPPLYFORAREFRIGERATIONAPPLIANCE」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2年5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相關圖示詳如附件四)。
㈣證據2至5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
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2至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一種無刷直流馬達,該無刷
直流馬達具有一轉換電路,其包含:一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其連接一交流電源以供應適當且穩定之交流電壓用於該無刷直流馬達;一整流器,其連接於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以便由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輸出之交流電壓進行整流,並輸出直流電壓;及一濾波器,其連接於該整流器以便由該整流器供應之直流電壓進行濾波整形,並供應至該無刷直流馬達。
⑵證據2係無刷永久磁鐵馬達的一種簡化馬達控制器,可容許
一部相對低電壓,高效率馬達在一高電壓源上操作。一電容器被連接至馬達控制器的電力供應部份之輸入側。此電容器係作用為一種無損耗的阻抗並容許馬達控制器的低電壓操作。在較佳具體例之中,馬達係被連接於一H橋控級器輸出級上。轉子的位置係利用至少一個霍爾效應授置進行感測。霍爾效應裝置的輸出係依據轉子的位置而被用來閘控控制電晶體的導通。控制電晶體接著再控制基礎驅動器至H橋輸出級的電晶體對。最後,馬達控制器輸入是為連接至一個輸出電容器的一個全波橋式整流器。輸出電容器對馬達控制器提供直流匯流排電壓。額外的控制裝置可以被使用於整流器的輸入側上,以便改變在整流器的輸出側上的電壓。此種設計可以提供極低成面的馬達與馬達控制器之組合,此種組合在應用上具有高度的可靠性。
⑶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比對:
①由證據2說明書第7頁第3至7行記載:「在較佳之具體例
之中,此馬達是為一部無刷永久磁鐵直流馬達。定子組件具有與之相關聯的數個繞組線圈。一種簡單但可靠的馬達控制器被利用來依一預先選定的方式對繞組線圈進行激勵。此控制器包含一個整流器,以便由一交流電源提供一直流電壓。」可知,證據2係揭示一種無刷永久磁鐵直流馬達,且該無刷永久磁鐵直流馬達具有一轉換交流電源為直流電壓的電路(即馬達控制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種無刷直流馬達,該無刷直流馬達具有一轉換電路」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②由證據2圖10、說明書第14頁第10至12行記載:「如圖所示
,交流電源101的一個來源係被連接於一端點102與一端點
103之間。端點102係經由一電容器110而被連接至一全波式整流器105的一輸入側104。」及第14至19行記載:「首先,電容器110係作用為馬達控制器的一種無損耗阻抗。其次,電容器可以幫助顯著地減低輸入電壓。……。此外,電容器亦可在馬達操作的所有情況之中限制流至控制器的電流,以容許控制器能夠採用一種簡化的控制架構。」等內容可知,證據2的電容器110係連接一交流電源以供應適當且穩定之交流電壓用於無刷永久磁鐵直流馬達,惟證據2的電容器110並不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其連接一交流電源以供應適當且穩定之交流電壓用於該無刷直流馬達」技術特徵非為證據2所揭露。
③由證據2圖10、說明書第7頁第6至7行記載:「此控制器
包含一個整流器,以便由一交流電源提供一直流電壓。」及第14頁第11至13行記載:「端點102係經由一電容器110而被連接至一全波式整流器105的一輸入側104。端點103係被連接至橋105的一輸入側112。」等內容可知,證據2的整流器105係連接於電容器110,且整流器105用以由電容器110輸出之交流電壓進行整流後輸出直流電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整流器,其連接於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以便由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輸出之交流電壓進行整流,並輸出直流電壓」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④由證據2圖10及說明書第15頁第2至5行記載:「整流器10
5具的輸出側115與116係在連接點113與114上被連接至電容器120上。電容器120為由在線121上的一上軌道與在線122上的一下軌道所製作成的一直流軌道結構提供直流的匯流排電壓。」等內容可知,引證2的電容器120係連接於整流器105以便接收整流器105所輸出的直流電壓,且提供直流的匯流排電壓至無刷永久磁鐵直流馬達,即證據2的電容器120係為一進行直流電壓濾波整形的濾波器功能,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濾波器,其連接於該整流器以便由該整流器供應之直流電壓進行濾波整形,並供應至該無刷直流馬達」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
⑷由上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比對可知,雖
兩者利用不同電子元件提供交流電壓於無刷直流馬達(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而證據2係利用「電容器」),然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12至15行記載:「有鑑於此,本創作改良上述之缺點,其利用一金屬化薄膜電容器提供適當且穩定之交流電壓用於無刷直流馬達,且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具有低耗損因數及電容量穩定之特性,因此使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本身在做電壓控制時不會產生過熱,……」及第9頁倒數第3行至第10頁第
3行記載:「請再參照第三圖所示,本創作之轉換電路3藉由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之充電及放電以提供適當且穩定之電壓至該無刷直流馬達4。當該無刷直流馬達4卡死或鎖住時,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使經由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輸出較小的電流,因此無刷直流馬達4卡死或鎖住時亦不會有燒毀之虞。」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係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之低耗損因素及電容量穩定等特性,使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在做電壓控制時不會因消耗電能而產生過熱,且於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住時可限制輸出電流。反觀證據2的電容器110,由證據2說明書第7頁第7至8行記載:「一個電容器被利用來做為在整流器的輸入側的一個無耗損阻抗限制器。」及第14頁第14至19行記載:「首先,電容器110係作用為馬達控制器的一種無損耗阻抗。其次,電容器可以幫助顯著地減低輸入電壓。……。此外,電容器亦可在馬達操作的所有情況之中限制流至控制器的電流,以容許控制器能夠採用一種簡化的控制架構。」等內容可知,證據2的電容器110具有無損耗阻抗的特性,因此電容器
110在做電壓控制時不會因消耗電能而產生過熱,且於馬達操作中限制輸出電流。另由證據3至5等網頁資料記載內容可知,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以及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具有低耗損因素及電容量穩定等特性,均屬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知識。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無刷直流馬達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住時不會燒毀等功效,查證據2的電容器110係作用為馬達控制器的一種無損耗阻抗,並在馬達操作的所有情況之中限制流至控制器的電流,因此證據2的馬達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馬達操作時不會燒毀等功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具有低耗損及電容量穩定等功效係屬證據3至5揭露既有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習知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至證據5,並無新功效產生或增進功效。是以,就整體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之無刷直流馬達係將證據2之馬達的「電容器110」置換為「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而「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的電子元件,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此之置換並未能產生新功效或增進功效,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
2至證據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⑸被告於原處分雖主張:「證據2-5均未教示利用『金屬化薄
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之轉換電路的技術特徵,在沒有任何組合動機的情況下,系爭專利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乃兼具聚乙酯及聚丙烯電容器實非證據2-5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
5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不具進步性。」云云。經查,雖證據2至證據5均未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之轉換電路的技術特徵,然證據2已揭示利用無耗損阻抗的電容器110做為電壓降低控制及限制電流輸出等功能,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是利用低耗損因素及電容量穩定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做為電壓降低控制及限制電流輸出等功能,且由證據3至5等網頁資料記載內容可知,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以及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具有低耗損因素及電容量穩定等特性,均屬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知識,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將證據2之馬達中的「電容器110」置換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此之置換並未能產生新功效或增進功效,難謂證據2至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是以,被告所述,並不可採。
⑹被告於本院答辯狀時雖主張:「證據2電容器110之限流功
能充其量只能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第1圖電阻12與第2圖電容14,難稱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2段『一旦該無刷直流馬達4卡死或鎖死,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31立即減半進行充、放電,導致該轉換電路3僅被供應較少的電流至無刷直流馬達4,因此無刷直流馬達4及其元件不會燒毀』之功效相同。」云云。經查,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第1圖的電阻器12僅提供壓降功能而不具有限流功能,而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2段記載內容可知,先前技術第2圖的電容器組14係為具有高耗損因數之特性的電解電容。反觀證據2說明書第14頁第14至15行記載:「電容器110係作用為馬達控制器的一種無耗損阻抗。」及第17至19行記載:「電容器亦可在馬達操作的所有情況之中限制流至控制器的電流,以容許控制器能夠採用一種簡化的控制架構。」可知,證據2的電容器110提供馬達控制器的一種無耗損阻抗,即電容器110具有低耗損因素的特性,且電容器110在馬達操作的所有情況之中限制流至控制器的電流,即電容器110在馬達操作有卡死或鎖死等情況時,可以限制流至馬達控制器的電流,避免馬達及其元件發生燒毀。因此,難謂證據2的電容器110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第1圖的電阻器12與第2圖的電容器組14,亦難謂證據2的電容器110與系爭專利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為不相同的限流功能及功效。是以,被告所述,並不可採。
2.證據2至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整流器係屬橋式整流器」。經查,由證據2說明書第14頁第11至12行記載:「端點102係經由一電容器110而被連接至一全波橋式整流器10
5的一輸入側104。」可知,證據2已揭示整流器105係為橋式整流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證據2亦具有利用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至5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至5,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至5。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2至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3.證據2至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濾波器係屬一電容器」。經查,由證據2說明書第15頁第3至5行記載:「電容器120為由在線121上的一上軌道與在線122上的一下軌道所製作成的一直流軌道結構提供直流的匯流排電壓。」可知,證據2之電容器120用以提供直流的匯流排電壓即是提供濾波器對電壓整流的功能,因此證據2係以電容器120做為濾波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查證據2亦具有利用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見於證據
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至5,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至5,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至5。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2至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4.證據2至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濾波器連接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經查,由證據2圖10可知,證據2之電容器12
0係連接至馬達的驅動電路,而證據2係以電容器120做為濾波器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證據2亦具有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至5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至5,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至5。
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2至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與6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
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等內容均已如前述。
經查,由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比對可知,雖兩者利用不同電子元件提供交流電壓於無刷直流馬達(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而證據2係利用「電容器」),然由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及證據2說明書等記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及證據2的「電容器110」均為低耗損阻抗的電子元件,使其在做電壓控制時不會因電能而產生過熱,且於馬達控制運作時可限制輸出電流。另查,證據6說明書第5欄第49至52行記載:「該電容器係由一層0.32毫米之鋁金屬化聚丙烯膜及一層具有黏性之聚乙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而證據6即係揭示一種金屬化薄膜電容器(metallizedfilmcapacitor),因此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乃屬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知識。末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的無刷直流馬達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住時不會燒毀等功效,而證據2的電容器11
0係作用為馬達控制器的一種無損耗阻抗,並在馬達操作的所有情況之中限制流至控制器的電流,因此證據2的馬達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馬達操作時不會燒毀等功效,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具有低耗損及電容量穩定等功效係屬證據6揭露既有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習知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6,並無新功效產生或增進功效。是以,就整體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無刷直流馬達係將證據2之馬達的「電容器110」置換為「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而「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的電子元件,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此之置換並未能產生新功效或增進功效,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告於原處分雖主張:「證據6教示電容器的構成由聚乙酯
膜及聚丙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但證據2、6均未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之轉換電路的技術特徵,在沒有任何組合動機的情況下,系爭專利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乃兼具聚乙酯及聚丙烯電容器非證據2、6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6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第1項不具進步性。」云云。經查,雖證據2與6均未教示利用「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作為「無刷直流馬達」之轉換電路的技術特徵,然證據2已揭示利用無耗損阻抗的電容器110做為電壓降低控制及限制電流輸出等功能,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亦是利用低耗損因素及電容量穩定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做為電壓降低控制及限制電流輸出等功能,且由證據6說明書記載內容可知,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乃屬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之知識,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將證據2之馬達中的「電容器110」置換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既有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此之置換並未能產生新功效或增進功效,難謂證據2與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是以,被告所述,並不可採。
2.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由證據2說明書第14頁第11至12行記載:「端點102係經由一電容器110而被連接至一全波橋式整流器105的一輸入側104。」可知,證據2已揭示整流器105係為橋式整流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查證據2亦具有利用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見於證據
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6,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與6,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6。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3.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濾波器係屬一電容器」;經查,由證據2說明書第15頁第3至5行記載:「電容器12
0為由在線121上的一上軌道與在線122上的一下軌道所製作成的一直流軌道結構提供直流的匯流排電壓。」可知,證據2之電容器120用以提供直流的匯流排電壓即是提供濾波器對電壓整流的功能,因此證據2係以電容器120做為濾波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查證據2亦具有利用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6,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與6,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6。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項不具進步性。
4.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由證據2圖10可知,證據2之電容器120係連接至馬達的驅動電路,而證據2係以電容器120做為濾波器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查證據2亦具有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見於證據2,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6,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2與6,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2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2與5。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2與6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6與7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
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6等內容均已如前述。
證據7係一種無刷直流馬達,其具有電源供應器可將交流電源轉換為直流電源,以供應直流電源至無刷直流馬達。
⑵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7比對:
①證據7係一種無刷直流馬達,由證據7圖3及說明書第4欄
第25至46行記載等內容可知,證據8的無刷直流馬達具有用以將交流電源轉換為直流電壓的轉換電路,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種無刷直流馬達,該無刷直流馬達具有一轉換電路」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
②由證據7圖3、說明書第4欄第33至34行及第45至46行記載
等內容可知,證據7的轉換電路包含一電容器216,該電容器216的輸入端係連接於交流電源202,而輸出端係連接於整流器230,且證據7說明書第6欄第41至42行記載電容器
216係為一金屬化聚酯膜電容器(metallizedpolyestercapacitor),因此證據7的金屬化聚酯膜電容器(即金屬化薄膜電容器)216係可接收交流電源並供應適當且穩定的交流電壓至整流器230,以用於無刷直流馬達,惟證據7並未揭露其金屬化聚酯膜電容器216的組成方式,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其連接一交流電源以供應適當且穩定之交流電壓用於該無刷直流馬達」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而「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技術特徵則非為證據7所揭露。
③由證據7圖3及說明書第4欄第43至51行記載等內容可知,
證據7的轉換電路具有一整流器230,且整流器230係連接於金屬化聚酯膜電容器216以接收交流電壓,而整流器的電路特性即是輸入交流電壓進行整流後輸出直流電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整流器,其連接於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以便由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輸出之交流電壓進行整流,並輸出直流電壓」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
④由證據7圖3及說明書第4欄第51至57行記載等內容可知,
證據7的轉換電路包含一濾波器258,且濾波器258係連接於整流器以接收直流電壓,而濾波器的電路特性即是對輸入電壓進行濾波整形,因此證據7的濾波器258係將濾波整形後的直流電壓供應至無刷直流馬達,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濾波器,其連接於該整流器以便由該整流器供應之直流電壓進行濾波整形,並供應至該無刷直流馬達」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
⑶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
「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技術特徵非為證據7所揭露,然由證據6說明書第5欄第49至52行記載:「該電容器係由一層0.32毫米之鋁金屬化聚丙烯膜及一層具有黏性之聚乙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技術特徵為證據6所揭露。又證據6係一使用於交流電源電路中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而證據7的金屬化聚酯膜電容器216亦是使用於交流電源電路中,故證據6與7具有共同的技術特徵而可予以組合。
⑷再者,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而言,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無刷直流馬達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住時不會燒毀等功效。查證據7的無刷直流馬達中,其轉換電路係利用金屬化聚酯膜電容器216供應使用於無刷直流馬達電路中的交流電壓,而金屬化聚酯膜電容器具有低耗損及電容量穩定係為其電路元件的習知功效,因此證據7的無刷直流馬達亦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住時不會燒毀等功效。又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以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的功效見於證據6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7,並無新功效產生或增進功效。
⑸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各構件之技術特徵為證
據6與7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7。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2.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證據7說明書第4欄第43至45行記載電容器216與橋式整流器(bridgerectifier)230連接,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查證據7亦具有利用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見於證據7,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7,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6與7,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7。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
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3.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由證據7圖3及說明書第4欄第54至57記載等內容可知,證據
7的濾波器258包含電容器260,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查證據7亦具有利用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見於證據7,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7,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6與7,並無新功效產生。
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7。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4.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由證據7圖3及說明書第5欄第41至46行記載等內容可知,證據7的濾波器258係連接至馬達驅動器366中的馬達驅動IC
306(即驅動電路),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查證據7亦具有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見於證據7,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7,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6與7,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
7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
6與7。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6與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6與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
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6等內容,均已如前述
。證據8係一種製冷設備(refrigerationappliance)的直流電源供應器,該直流電源供應器用以接收交流電源後轉換為直流電源,以供應直流電源至製冷設備中使用直流電源的各製冷元件。
⑵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8比對:
①證據8係一種製冷設備(refrigerationappliance)的直
流電源供應器,由證據8圖6及說明書第8欄倒數第5行至倒數第2行記載等內容可知,證據8的製冷設備中具有一供應直流電源至製冷元件(refrigeratorcomponent)622、
624、626、630的電源供應器電路(即轉換電路)514,而證據8說明書第1欄第40至46行記載無刷直流馬達(brushlessDCmotors)係用於供應動力至製冷設備中的壓縮機(compressor)、凝結器(condenser)及蒸發器(evaporator)等製冷元件,即證據8的電源供應器電路514係供應用於無刷直流馬達的直流電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之「一種無刷直流馬達,該無刷直流馬達具有一轉換電路」技術特徵為證據7所揭露。
②由證據8圖6及說明書第9欄第4至10行記載等內容可知,
證據8的電源供應器電路514包含一金屬化聚酯薄膜電容器(metallizedpolyesterfilmcapacitor)522,而該金屬化聚酯薄膜電容器522的輸入端係連接於交流電源512,而輸出端係連接於由整流電路502、508所形成的整流器,因此證據8的金屬化聚酯薄膜電容器522係可接收交流電源並供應適當且穩定的交流電壓至整流器,以用於無刷直流馬達,惟證據8並未揭露其金屬化聚酯薄膜電容器522的組成方式,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其連接一交流電源以供應適當且穩定之交流電壓用於該無刷直流馬達」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而「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技術特徵則非為證據8所揭露。
③由證據8圖6及說明書第9欄第11至16行記載等內容可知,
證據8的電源供應器電路514包含一由整流電路502、208所形成的整流器,且整流電路502、208所形成的整流器係連接於金屬化聚酯薄膜電容器522以接收交流電壓,而整流器的電路特性即是輸入交流電壓進行整流後輸出直流電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整流器,其連接於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以便由該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輸出之交流電壓進行整流,並輸出直流電壓」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
④由證據8圖6及說明書第9欄第17至39行記載等內容可知,
證據8的電源供應器電路514包含一由濾波電路503、505所形成的濾波器,且濾波電路503、505所形成的濾波器係連接於整流電路502、208所形成的整流器,而濾波器的電路特性即是對輸入電壓進行濾波整形,因此證據8的濾波器係可將濾波整形後的直流電壓供應至無刷直流馬達,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濾波器,其連接於該整流器以便由該整流器供應之直流電壓進行濾波整形,並供應至該無刷直流馬達」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
⑶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
「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技術特徵非為證據8所揭露,然由證據6說明書第5欄第49至52行記載:「該電容器係由一層0.32毫米之鋁金屬化聚丙烯膜及一層具有黏性之聚乙酯膜所捲繞包覆而成……」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化薄膜電容器」的「其係由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技術特徵為證據6所揭露。又證據6係一使用於交流電源電路中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而證據8的金屬化聚酯薄膜電容器522亦是使用於交流電源電路中,故證據6與8具有共同的技術特徵而可予以組合。
⑷再者,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而言,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無刷直流馬達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住時不會燒毀等功效。查證據8的製冷元件係使用無刷直流馬達供應動力,其電源供應器電路514係利用金屬化聚酯薄膜電容器522供應使用於無刷直流馬達中的交流電壓,而金屬化薄膜電容器具有低耗損及電容量穩定係為其電路元件的習知功效,且證據8第9欄第1至3行及第11至13行記載電容器220具有低電源耗損及限流等功能,因此證據8的無刷直流馬達亦具有低耗損不會產生過熱,以及無刷直流馬達卡死或鎖住時不會燒毀等功效。又金屬化薄膜電容器以一層聚乙酯膜及一層聚丙烯膜捲繞而成的功效見於證據6的金屬化薄膜電容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並無新功效產生或增進功效。
⑸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各構件之技術特徵為證
據6與8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是以,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2.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由證據8圖6及說明書第9欄第11至16行記載等內容可知,證據8的整流電路502、508係各自由2個二極體526、524及530、528組成,而橋式整流器係由4個二極體所組成,因此整流電路502、508所組成的橋接器即屬一種橋式整流器,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查證據8亦具有利用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以橋式整流器做為整流器的功效見於證據8,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6與8,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3.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由證據8圖6、說明書第9欄第19至20行及第29至30記載等內容可知,證據8的濾波電路503、505各自包含一電容器53
2、538,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查證據8亦具有利用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以電容器做為濾波器的功效見於證據8,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6與8,並無新功效產生。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4.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內容已如前述。經查,由證據8圖6可知,證據8的濾波電路503、505係連接至控制製冷元件622、624、626、630的控制器520驅動電路,而證據8之製冷設備中的製冷元件622、624、626、630係以無刷直流馬達供應動力,已如前述,因此證據8的濾波電路503、505係連接至無刷直流馬達(即製冷元件622、
624、626、630)的驅動電路,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相較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增加以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查證據8亦具有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之經濾波器供應直流電壓至馬達之驅動電路的功效見於證據8,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亦見於證據6與8,並無新功效產生。
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8所揭露,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的功效見於證據6與8。準此,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故證據6與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與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6與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6與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4項不具進步性,本件自應為舉發成立之審定。被告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尚有未冾,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又本件並無事證未臻明確或申請專利範圍尚待被告審查之情事,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就系爭專利作成舉發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