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文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冥紙壹包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孫文文罹患情感性精神病,致有精神性障礙。 陳程元 係臺中市北屯區東山里清水巷25號「水黎明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孫文文則係該社區住戶。孫文文曾於99年1月24日因公然侮辱陳程元,遭陳程元提起民、刑事訴訟,其中刑事部分遭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民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年5月10日以100年度上字第117號判決應賠償陳程元新臺幣5萬元,及應在「水黎明社區」公布欄張貼道歉啟事乙則確定,孫文文因而懷恨在心,竟意圖以文字散布於眾,而於100年5月29日晚間9時許,趁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成員在上開社區會議室召開例行性會議,有多數人在場的場合,將其上書寫「余,孫文鄭重向陳程元先生表示歉意,對於模仿陳程元先生說幹你娘4(G)-bye這句話深深感到後悔…」之冥紙1包放置在會議桌上,使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具體指謫陳程元曾口出上開穢語,足以詆毀陳程元之名譽。案經陳程元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孫文文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堆放書寫上開文字之冥紙1包之事實,惟對於為何書寫上開文字,則供稱:不清楚、忘記了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程元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冥紙1包扣案可佐,且其上的確書立有上開文字之具體指謫陳程元口出穢語之內容,亦有影本存卷可稽。而被告確曾於99年1月24日以「幹你娘」、「幹你娘雞巴」、「臭你老母」等語辱罵陳程元,並經判處罪刑及賠償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被告於偵查中先供稱:「(問:陳程元有說過三字經?)沒有。(問:〔提示卷23頁告證2)對於模仿陳程元先生說幹你娘…這句話,感到後悔,為何這樣寫?)我也不知道他有沒有講過這些話,當場沒有講,我把之前的事情綁在一起。」之後才又稱:我不好意思講,因為他有罵過他媽媽,我就把它學起來,這是我發病的前一天晚上寫的等語(偵卷第51頁),辯詞前後反覆不一,已難採信,且被告復未能舉證以供調查告訴人確曾口出上開穢語,空言指摘,顯屬卸責之詞。又冥紙在我國民間習俗,乃為供奉亡者、祭拜往生者之用,帶有不祥之寓意,如非喪家、祭拜亡者必要,對此類物品之使用,均視為禁忌。而被告至告訴人陳程元召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例行性會議上堆放冥紙,此絕非出於禮俗之故,而當有貶抑告訴人之意。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聲請書於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係以書寫文字方式具體指謫陳程元口出穢語,所犯法條則誤載為刑法第310條第1項,附此敘明)。又被告於行為後之翌(30)日即至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急診治療,並住院至6月10日,經診斷為第二型雙相情感障礙症,情感性精神病,有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偵卷第55頁),足見被告於行為時有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惟因被告於偵查中尚對在前開時地放置書寫上開文字之冥紙一事有所記憶,且為上開答辯,顯尚未達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誹謗告訴人,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損,被告雖患有精神疾病,惟行為時尚未達心神喪失之程度,自應注意其身心狀況並按時接受治療,而不應以違法方式發洩其情緒,犯後復未能積極尋求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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