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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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3號上訴人雲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雲昌安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欽 律師被上訴人綺事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錡 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李盛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陶亞琴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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