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招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招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9月1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於104年9月16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17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06年7月18日,票面金額為2,036,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餘1,042,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王招門、債務人宜欣機電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內新││646││137.39│全部│王招門│└──┴───┴────┴────┴────┴────────┴─┴─────────┴──────┴──────┘┌────────────────────────────────────────────────────────────────┐│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0│中興路田園二村│內新段646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8.07,總││全部│王招門│││││21號││凝土加強磚造、│計:68.07││││││││││1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