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0號原告 梁弘霖 訴訟代理人 黃玟榤
查名邦 律師被告生春堂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薰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 律師
王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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