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雲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雲昌安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倩芸 律師被告 李盛春 被告綺事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綺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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